两税法

两税法是唐德宗时期(780年)由宰相杨炎推行的重大财税改革,标志着中国古代赋税制度从"以丁计税"向"以资产计税"的历史性转变。

两税法

两税法是唐德宗建中元年(780年)由宰相杨炎推行的赋税制度改革,旨在解决安史之乱后均田制崩溃、租庸调失效的财政危机。 其核心是“以资产为宗”,按土地和财产征税,分夏、秋两季缴纳,成为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重要转折点。

安史之乱后,唐朝的财政制度面临前所未有的危机。传统的均田制因土地兼并严重而瓦解,豪强地主大量兼并土地,政府手中可分配的土地越来越少; 同时,大量人口因战乱流离失所成为"客户"(流民),导致户籍制度混乱,人口统计失真。传统的租庸调制收入大幅减少,加上战争开支巨大,国库日益空虚,政府财政陷入困境。 为应对财政危机,政府不得不采取各种临时征税措施。各类杂税名目繁多,包括青苗钱、地头钱、盐铁税、茶税等,地方官员更是擅自加征赋税,巧立名目,中饱私囊。 中央对地方财政的控制力严重削弱,税收征管混乱,财政收支严重失衡。

宰相杨炎提出了系统的改革主张。他提出"量出制入"原则,根据国家财政支出需求来确定税收总额,打破传统"量入为出"的财政理念; 两税法的基本原则是"户无主客,以见居为簿;人无丁中,以贫富为差"。 这一原则打破了传统户籍制度的束缚,不再区分本地户与逃亡户,而是按现居地进行登记;同时取消了丁口区别,改为按资产多寡来确定税额,体现了税收的公平性原则。 在具体征税方式上,两税法分为地税和户税两大类别。地税以田亩数量为征收依据,按大历十四年(779年)的垦田数为基准,在夏秋两季分别征收; 户税则根据民户资产等级进行征收,将民户按资产分为九等,同样在夏秋两季缴纳。作为配套措施,两税法彻底废除了原有的租庸调制及各类杂税,将所有税收统一纳入两税体系,简化了税制结构。 对商贾实行专门的资产税制,按资产总额的三十分之一征收。

"凡百役之费,一钱之敛,先度其数,而赋于人,量出以制入。户无主客,以见居为薄;人无丁中,以贫富为差。不居处而行商者,在所州县税三十之一,度所取与居者均。" ——《旧唐书·杨炎传》
凡是各种劳役的开支,以及征收的一钱之税,都要先核算总数,然后分摊到百姓头上。国家的财政政策应当“根据支出安排收入”(量出制入),不能随意加税。 户籍制度中,不再区分主户与客户,只以“实际居住之地”作为纳税的依据;人口征税也不再按丁口年龄区分(如丁男、老小),而是按贫富来分等级赋税。 对于那些不固定居住而经商往来者(即流动商人),由其所在州县征收交易额的三十分之一作为税,并核算其收入,使其税负与固定居住的百姓大致相当,避免避税或不公。

建中元年(780年)正月,唐德宗正式颁行两税法,推行初期遭遇地方势力强烈抵制,尤以河北藩镇为甚,他们以"祖宗之法不可变"为由拒绝执行。 建中四年(783年)十月,泾原兵变爆发,叛军攻入长安,德宗仓皇出逃,两税法实施一度中断。 784年后,两税法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对税率进行微调,如江南地区因经济发达适当提高税率。增加"折纳"(实物折钱)的灵活性, 允许纳税人根据市场行情选择以铜钱、绢帛、粮食等实物折纳,并定期调整折纳比例。两税法作为唐代后期主要税制,一直沿用至唐末,并在五代十国时期继续使用。

两税法实施首年税收即达1300万贯,远超租庸调时期的200万贯,有效缓解了财政危机;同时,富人纳税增多而贫民负担减轻,体现了税收的公平性原则; 此外,放松人身控制促进了人口流动和商业发展,为后世"一条鞭法"和"摊丁入亩"等制度创新奠定了基础。 然而缺乏配套的限田措施导致土地兼并加速,后期又出现附加税泛滥问题,加之"钱重物轻"的货币问题使纳税人实际负担加重。

总结

两税法标志着中国古代赋税制度从"丁税"向"财产税"的根本性转型,这一转变促进了唐宋时期的社会经济变革,实现了从人口税向财产税的转变;至明后期的一条鞭法,进一步将田赋、徭役等各项赋税合并统一,以白银征收,体现了税制简化的历史趋势。